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
(三)《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四)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榆政劳社发〔2005〕84号);
(五)《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劳社发〔2006〕141号。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视同工伤)职工和工亡(视同工亡)职工亲属。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支付程序:
(一)医疗(康复)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经认定的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决定书;
2.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时,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工伤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时,工伤认定前由用人单位先交押金,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医院结算;工伤职工需转往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时,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职工出院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待遇申请人对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金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金额,上报市经办中心批准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市经办中心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待遇申请人对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
(三)伤残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工伤职工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随后按审核金额给予支付。
(四)工亡待遇的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亡或视同工亡决定认定书;
3、供养工亡职工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正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亡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同时发给供养亲属资格证,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随后按审核金额给予支付。
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上班时间)
业务办理地点:开发区劳动保障大厦621室。
业务联系电话:0912-35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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