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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0 09:23  编辑:信息中心  浏览: 次

1.省内转迁

答: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由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户籍地所在经办机构。转移时需提供由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及未享受过失业待遇证明。除此之外,失业人员应按照转入地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申领材料。

省内转移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由原单位开证明、转入地同意接收函(西安市除外),在转出地办理转移。

2.跨省转迁

答:失业人员跨省转迁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一同转移,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失业人员应持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出证明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并按照转入地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申领材料。

跨省转移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证明。

3.失业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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